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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样看待官告民案件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杨立新 2013年3月2日

      在我国,官员告老百姓的案件,并不少见。过去有焦裕禄所在的兰考县的县委书记告老百姓的案件,今天也有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长告老百姓的案例。不过,兰考县委书记的那个案件,经过媒体的批评,以撤诉告终;东安县的这个案件,以老百姓败诉为结局(是一审,还没有终局),且因为起诉的是刑事案件,因此是以老百姓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为结局。两个案件的结果相对照,只能说东安县的官员对老百姓更狠一点。

      据报道,多位参与旁听的人士知道了安东县这个案件的一审判决后告诉记者,敢起诉就是敢对质,不管是官是民,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就说明了法治的进步。对于这个结论,我不敢苟同。

      中国的法治在进步,是没有错的,但是不是官员敢于告老百姓,并且将老百姓送进监狱,就算是中国法治的进步,大概没有那么简单。如果以此为标准,中国的法治再进步一点,到了“完善”的地步,是不是所有的官员都可以因老百姓骂了他而向法院起诉,将骂他的老百姓都抓起来治罪呢?我看那不是法治的进步,而是法治的大大倒退,因为老百姓没有说话的余地了,这样的社会还是法治社会吗?这样的“法治”没有还会更好一些。

      官员可不可以骂?换言之,官员是否应当接受老百姓的批评甚至是极为严厉的批评?法治社会和非法治社会是完全不同的。

      在法治社会,官员就是要挨骂的。为什么?因为官员接受人民的委托,肩负管理社会的重任,是人民的公仆,必须按照老百姓的意愿办事,办好是应该的,办不好就必须挨骂。在法治社会,骂普通人是要承担侮辱、诽谤等责任的,但是骂官员则是行使民主权利,是监督官员履行职责。因此,在法治社会中,老百姓可以骂官员,不可以骂普通人,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特点。

      在非法治社会,老百姓是不可以骂官员的,反而官员是可以骂老百姓的。原因在于官员是父母官,是像父母一样关心管理老百姓的官,官员让老百姓干什么,老百姓就必须干什么,干不好,官员就要骂老百姓,甚至把老百姓抓起来,进监狱,看你还敢不敢?如果老百姓骂官员,那就是大逆不道,叫做“谤官”,即使在心里骂也不行,那是“腹诽罪”,是刑事犯罪,当然要关进大狱。

      可见,官员是不是要挨骂,可以民骂官还是可以官骂民,实际上是法治社会和人治社会的重大区别。

      对照这个标准检查,可以看到,我们的官员似乎是不可以骂的,不仅不可以骂,而且骂了就要吃官司,就要进监狱。这样看来,本案原告是不是想要通过这件案件的起诉,就是要证明我国目前还不是法治社会而是人治社会呢?我看有点像。如果原告就是要证明这个目的,我倒是觉得这个官员有点很了不起。不过,我倒是觉得,谅原告没有这样大的胆子!法院对这个案件的审理也有这方面的嫌疑,支持这样的官员起诉,并且将骂官员的老百姓“绳之以法”,判决老百姓“蹲大狱”,也是需要一点勇气的。不过这样的勇气最好要少一点才好,因为这样的判决好像也是要证明我国目前还不是法治社会而是人治社会。

      依我所见,民告官,是法治的进步,是民主的进步;官告民,是法治的倒退,主张这是“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就说明法治的进步”的意见,是没有是非观念。我国的官员也叫做公务员,是受到国家法律特别保护的庞大群体,他们都享有特权,都有各种各样的福利。享受各种法律特殊保护的官员,还要通过诉讼的方法,甚至是刑罚的方法,针对老百姓的监督而寻求自己的特别法律保护,是没有道理的。而老百姓则是最典型的“平头百姓”,没有法律的特殊保护,也没有特权,没有诸如特供等福利,是社会的底层,是社会的基础。真正需要法律特别保护的,是老百姓,而不是官员。东安县的这个案件,颠倒了这样的是非关系,因此,是不会受到人民群众欢迎的,更不是说明了法治的进步。

      曾经有一句说的很多的话,就是“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管说这句话的人是不是自己做到了,但这句话是不错的。作为一个心地坦荡的官员,只要自己问心无愧,不管老百姓说什么,自会“心静自然凉”,不怕任何诽谤。任何一个官员,如果在老百姓批评、监督甚至谩骂的时候,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信条,就会无债一身轻。害怕批评、监督或者谩骂,反过来追究老百姓的法律责任,恐怕就不是一个好的官员。兰考的那位县委书记,最终还是发现了这个真理,因此做出了撤诉的决定,值得称道。

      事实上,官告民的案件是本末倒置。试想一下,小孩子骂了一句大人,大人就要追究小孩子的责任,这样的大人是没有水平的大人。不幸的是,我们的官员就是把自己当成大人,把百姓当成小孩子,甚至让骂自己的老百姓吃刑事官司,判徒刑。在这些官员的心理,其实就是把自己当成人治社会中的“大人”,老百姓都是“刁民”,不然不会如此。法治社会的法官是维护法治的,不是维护人治的。做出这个判决的法官以至于院长,是不是应当好好思索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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