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7日 问题一:根据阶段性调查结果显示,有73%的消费者在过去一年中并未行使过求偿权。请问杨教授,目前在国内消费领域,消费者对求偿权的认知情况和保护现状如何? 求偿权,不是一个规范的术语,实际上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后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目前在《消法》中规定的这个权利,主要的是第49条规定的产品欺诈与服务欺诈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其他的消费领域的赔偿,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都有规定,是同样性质的权利。 我国消费者在消费领域受到侵害,大多数都不愿意去行使这个权利,原因在于:第一是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过于繁琐,不愿意麻烦,第二是赔偿数额不高,自愿放弃,第三是不知道自己有这个权利,受到侵害也不知道法律有保护措施。基于这样一些原因,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 问题二:根据调查结果,消费者认为房地产、医疗、金融保险等垄断行业求偿权的保护状况最差,对于垄断行业侵犯消费者求偿权,您怎么看?有何维权建议? 在这些领域,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确实存在困难,原因在于,房地产的产品数额巨大,索赔金额过巨,很难得到支持;医疗领域因为有一定的社会福利性,因此,对于医疗合同是否为消费合同,患者是否为消费者都有怀疑;金融保险等行业,专业性强,信息不对称。除此之外,这些行业都有一定的垄断性,都有特殊性。因而,消费者维权更加困难。 事实上,关于房地产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86条也有规定,应当算作规范比较完备的。医疗领域的损害赔偿,已经有了《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的专门规定。金融保险方面,研究金融消费者保护,不断深入,都在发展。如果消费者敢于依法维权,应当说法律依据比较充足。问题在于,一是消费者要有维权的勇气,二是司法者特别是法官应当准确理解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应该能够解决问题。 问题三:消费者求偿权被侵犯的主观和客观原因是什么? 所谓的求偿权也就是损害赔偿请求权,它不存在被侵犯的问题,他是受到损害的消费者的一个保护自己的权利,他愿意行使,就可以行使,他不愿意行使,就可以不行使。 如果消费者行使自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没有获得支持,这可能也不叫做权利受到侵犯,而是没有得到支持。如果从这个角度上说,没有得到支持就算做“侵犯”的话,主要是司法者的问题,也包括在一定的程度上的立法不够充分。 问题四:根据调查,认为“法律对违法经营者处罚力度不够”是消费者求偿权难以得到保障的最主要的客观原因,请问对于消费者求偿权的法律保护是否充分?如何进一步予以保护?对于侵犯消费者求偿权的不法经营者处罚力度应怎样把握? 这个意见是正确的。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在修订之中,在修正草案中,已经规定了三种惩罚性赔偿责任,都比原来的规定更为严厉:(1)产品欺诈和服务欺诈,没有造成固有利益损害的,为违约损害的惩罚性赔偿,赔偿范围是返还价金之外的两倍。这是违约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比《消法》规定的增加了一倍的赔偿。(2)如果没有达到500元的,可以请求赔偿500元(多数人主张为1000元,还可能有变化)。这是关于微额损害的最低赔偿标准的规定,原因在于很多人由于索赔的数额较小而不愿意费力求偿,有了最低赔偿标准,就可以调动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3)产品欺诈或者服务欺诈造成消费者固有利益损害的,可以请求赔偿损失的三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这是关于侵权的惩罚性赔偿标准,适用范围更宽,赔偿数额更高,更加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法通过以后,这些规定都是侵权特别法,具有特别适用的价值。 问题五:目前维护消费者求偿权的困境在何处? 这个问题前边说过了。 问题六:对于未来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求偿权,您有何呼吁和建议? 第一,应当尽快完成消法的修改,使消法修正草案的这些制度尽快实施,发挥保护消费者的作用。第二,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应当全面理解、准确掌握消法以及民法的规定,保护好消费者的权益。第三,落实消法和民法的有关规定,增加企业责任,制裁不良企业。第四,消费者要勇于保护自己,不要放弃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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