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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召成新书序言
     2013年3月13日

      刘召成从硕士阶段跟我学习开始,到现在已经有近8年时间了。8年来,我见证了他对民法的执着和他的逐渐成长,从对民法的几乎懵懂无知到在人格权法领域有所见地。经过他的刻苦努力,现在已经获得博士学位,并且以丰硕的研究成果,被聘任到首都师范大学任教,成为民法教学和研究的一员。对此,我很欣慰,也很为他骄傲。

      召成做学问的特点是勤奋和执着。在学校期间,他几乎每天都在研究室看书、写文章,很少参加活动,以至于很少和别人打交道。他在德国留学期间,也是每天待在研究室和图书馆,以至于在他在德国留学一年竟然没有去过欧洲其他国家,即便是德国的城市也没有去过几个。正是他的勤劳和付出,在毕业的时候,他的科研成果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在法学院同届毕业生中都是非常突出的。也正是由于他每天待在工作室,与我共同工作和研究,我目睹了他一点一点地成长,也培养了我们深厚的师生情谊。

      召成的博士论文是对我的人格权法研究成果的继承和发扬。我曾经对于胎儿和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进行过深入的研究,提出人格权延伸保护的理论,但是仍然感到其中还有很多问题尚未解决,于是把这个问题交给他作为博士论文去研究。他通过三年的研究,尤其中间受到国家留学基金委的资助到德国专门研究这个问题,最终提出了一种比较合理的解决方案,完成了我交给他的研究任务,高质量地完成了毕业论文的答辩。现在呈现在读者面前的本书,就是他的这一研究成果经过修改和完善后的面貌。

      胎儿和死者人格保护的体系构建,不仅在我国,而且在比较法上,都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本书以我国目前对于胎儿和死者人格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为出发点,发现传统民法理论体系中存在的不能适应现代人格权法发展的地方,借鉴比较法上最新的研究成果,并进行了适当发展和扩充,构建了包括胎儿、死者、合伙、设立中法人等非典型人和组织的权利能力及其人格权保护的准人格体系。居于该体系核心的是部分权利能力理论,以此为基础,胎儿、死者、合伙、设立中法人等存在,都能够获得人格权法的直接保护,避免了传统间接保护说存在的诸多问题。本书将人格权法司法实践与学理研究结合起来,既有外国经验的借鉴,又有中国特色的发展,理论基础深厚,结构细致,逻辑严谨,论证合情合理,结论言之有据,是一部颇值一读的作品。

      学术研究的道路很辛苦,而且也不会一帆风顺,但却是一件值得毕生追求的事情。我希望召成能够继续秉持他对民法的执着,克服各种困难,好好地进行民法的教学和研究,将民法研究作为终生事业。这是我的期望。

      刘召成的新书出版,我很高兴,是为序。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杨立新

      2012年5月于明德法学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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