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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尽快完成制定完善的中国民法典的建议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杨立新 2013年10月23日

      2011年,我国已经宣布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在民法建设上还留有缺口,尚未制定完成完善的中国民法典。鉴于民法典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极其重要地位,我们建议,应当在十八大之后的五年至十年内,完成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工作,推出具有影响力、具有21世纪特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一、民法典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极其重要地位

      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民法典仅次于宪法而居于各个法律部门之首。其原因在于,宪法是规定国家基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大法,而民法是在宪法指导下,规定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及所有权制度,规定公民、法人基本民事权利,民事权利行使规则,以及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保护制度。民法典关系到国家的每一个自然人、法人以至于国家的根本利益分配,是国家民事领域的根本大法。因此,在各国法律体系中,民法典有“万法之法”之称。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否健全,须以民事立法的健全为前提,其标志是有一部完善的民法典。

      1792年9月22日,统治法国上千年的君主制被废除,法兰西第一共和国宣布成立。1799年11月,拿破仑发动“雾月政变”,成立执政府。1800年8月21日,拿破仑成立由4名委员组成的“民法起草委员会”,亲自领导,甚至一条一条地组织专家讨论,完成了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即《法国民法典》,凡2280余条,于1804年3月21日公布。历史认为,法国革命的真正结束不是在“雾月政变”,而是《法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将法国大革命的基本原则和胜利成果转化成了法律制度,规定财产权及相互平等关系,农民的土地权、工商业者财产权和自由贸易的权利,都全面得到了保护。因此,《法国民法典》不仅在法国历史上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而且直至今天仍然在发挥着法律调整作用,并且一直是各国制定民法典必须参照的蓝本。法国人和全世界的人都将《法国民法典》称之为“拿破仑民法典”。正像拿破仑自己所说的那样:“我一生四十次战争胜利的光荣,被滑铁卢一战就从历史中抹去了,但我有一件功绩是永垂不朽的,这就是我的法典。”

      在《法国民法典》之后,几乎所有的大陆法系国家,包括一些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民法典,并且将民法典作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核心部分。社会主义国家也都在革命胜利后较短的时间里制定自己的民法典,前苏联在十月革命之后,于1922年制定了《苏俄民法典》,原东欧国家以及亚洲的社会主义国家例如越南,也都有自己的民法典。在一个法治国家,没有民法典几乎是不可想象的。

      二、中国民法典建设历史进程与我国民法典建设的缺口

      中国的民法典建设是从清末维新变法开始的,至今已经一百年了。清末维新,西法东渐,变律为法,于1911年完成了《大清民律草案》,未及颁布实施,清朝已经灭亡。民国在极为复杂的形势下,于1930年完成了《中华民国民法》,至今仍然在我国台湾地区施行。

      1948年,中共中央在西柏坡就有筹备新中国民法典的计划,但没有实施。1949年之后,1950年制定了《婚姻法》,其他民事法律长期没有制定,直至1985年4月10日制定了《继承法》。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民法通则》,是一部具有民法总则性质的民法基本法,虽然只有156个条文,初步解决了社会发展对民法典的急需。1991年12月29日制定了《收养法》,1995年6月30日制定了《担保法》。后来,从改革开放的实际需要出发,中央决定抓紧制定民法典,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了民法典起草领导小组,开始了起草民法典工作,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了《合同法》。2002年12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随后,立法机关决定分别制定民法的各个部分,于2007年3月16日完成了《物权法》,2009年12月26日完成了《侵权责任法》,2010年完成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使中国民法典的主体部分已经完成,因而,国家宣布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尽管在60多年中,特别是最近20年中,我国民法立法成就斐然,但是必须看到,我国民法典的建设只是初步的,仍然存在较大的缺口。主要表现是:

      第一,作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目前的民事立法还缺少《民法总则》、《人格权法》和《债法总则》。这三部法律不完成,不能说我国已经有了民法典。首先,现行的《民法通则》还不是民法总则,尽管其中的大部分内容是民法总则的规范,但内容较为陈旧,缺少最近30年来世界民法进步的规则,例如成年监护制度的改革,以及准人格即限制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等。其次,人格权的立法,在2002年《民法(草案)》中已经有了草案,因学者对究竟是单独立法还是放在民法总则中规定有争议,致使这一关涉张扬民事权利、表彰我国人权保障水平的人格权法,尚未进入实质性的立法程序。再次,关于债法总则的立法,由于目前部分内容已经在合同法总则中规定,因此,没有纳入立法视野,根本就没有立法计划。

      第二,现行的民事立法被学者称之为“碎片化”的民法典,没有一个完整的民法典体系,更没有形式上统一的民法典。民法典应当是一部形式上统一的法律,而不是分散为各个部分的法律的集合。可是,我国目前的民法就是由《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此,称之为碎片化的民法典,并非夸张和批评,而是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三,由于“碎片化”的立法,已经制定的民法各个单行法相互之间存在较多的不协调之处,矛盾较多,法律适用存在较多困难,没有实现民法典的科学化。例如,《民法通则》中关于物权、债权、违约责任、责任侵权责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等均有新的立法多代替,原有内容多有系统立法,且有新规则代替旧规则,但由于民法通则是总则性立法,其他法律都是分则性立法,其中的法律冲突较多,需要调整。又如,《物权法》关于共有的规定,与《婚姻法》夫妻共有的规定多有不同,也需要协调。《担保法》中有关担保物权的规定,已经悉数拿到《物权法》中规定,自己只剩下关于担保的一般性规定和保证、定金的规定尚且有效。这些问题不解决,法律适用中的困难无法解决。

      第四,对我国固有民法传统不够尊重,例如我国独有的典权制度,在融资、利用不动产方面具有重要价值,但由于一些“左”的思想影响,被《物权法》所抛弃,只是对于现实社会存在的典权纠纷没有法律适用的依据。

      第五,目前的民事单行立法规定的都比较原则,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则还是比较欠缺,致使最高人民法院必须不断作出司法解释予以补充和完善。例如,《物权法》原来学者建议稿均有400多个条文,但最后立法只有247个条文,很多具体规则均被删除,形成目前的状态。

      我国民事立法存在的这些问题,不仅在立法时间上表现为60多年没有完成民法典立法,远远落后于各国民法典立法进程,而且已经制定完成了民法各个单行法但仍然内容残缺,没有实现民法典的体系化和科学化。这与我国的大国地位和实现法治的要求,具有较大的差距,同时,也使我国宣告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存在一些水分。就目前实际情况观察,由于已经宣告我国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因而有对制定民法典的松懈情绪,认为已有的民事立法已经构成了民法典体系,不必再努力制定一部完整的、统一的民法典,其实质就是继续维持“碎片化”的民法典。这种情形是必须纠正的,其方法就是尽快制定完善的中国民法典。

      三、当前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最重要任务

      当前必须抓紧制定中国民法典,使其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最主要的任务是:

      第一,明确制定民法典的时间表。应当确定,在十年的时间里完成统一的、完善的中国民法典,予以颁布实施。应当针对民法典建设的缺口,一一制定立法计划。应当在五年,也就是下一届全国人大会议的任期中,将《民法通则》修改为《民法总则》,制定完成《人格权法》和《债法总则》;之后,在再下一个五年,即再下一届全国人大的任期中,完成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将分散的民法单行法编纂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对各个民法单行法进行修订完善,构成协调统一的民法体系和具体内容,完成民法的法典化。立法机关应当按照时间表的要求,按期完成立法计划。

      第二,明确制定民法典的基本要求。制定民法典要实现体系化、科学化、本土化。体系化,针对的是现行民法立法的“碎片化”,民法典必须有完整的体系,而不是分散的各个部分碎片即单行法所组成。科学化,针对的是我国现行民法各个单行法中的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的问题,编纂民法典必须遵守民法典的内在逻辑,使数千条条文相互衔接形成一个完整的整体,不能互相矛盾、相互冲突。本土化,针对的是民法典的内容,民法典本来就是泊来品,其基本内容大多数是欧陆民法制度;但中国民法典必须是中国人民的民法典,外国立法经验必须与本国实践相结合,继承和发扬我国固有的优秀民法传统和文化,吸纳我国民事司法经验,形成鲜明中国特色的民法典,而不是鄙视本国经验,一切尊外国为师。

      第三,明确制定民法典的技术要求。制定民法典必须讲究立法技巧,体现民法立法价值,尊重民法立法规律,尊重民事习惯。对此,既要加强领导,又不能凭长官意志,由首长拍板决定重大分歧。以往的民事立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都是不尊重民事立法规律、不讲究民法立法技巧,由长官主观决定造成的。这些问题应当避免。

      第四,应当特别发挥民法专家在制定民法典立法的作用。经过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的培养,我国民法研究队伍已经成熟,在世界上已经有了重要影响,有能力完成制定中国民法典的任务。中央应当成立制定中国民法典专家委员会,按照民法典制定的时间表,前五年指定不同专长的民法专家负责应当尽快制定的民法单行法如《民法总则》、《人格权法》和《债法总则》,后五年共同完成总体设计和相互间的协调工作,编纂完成中国民法典。立法机关应当尊重民法专家的智慧和劳动,充分发挥民法专家在民法典立法中的重要作用。

      四、中国民法应当完成从输入国向输出国的转变

      中国历史上缺少民法传统,古代的民法制度都在诸法合体的律令之中。清末民律草案开始引进欧陆民法,民国民法也基本如此,使中国成为典型的民法输入国。1949年之后,我国民法立法的基本价值和基本制度也都是遵循欧陆民法传统,同时借鉴英美法系的先进制度,也有中国的经验总结。近二十年来,我国民事立法突飞猛进,尤其是《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成就斐然,具有先进性,为世界各国所瞩目,并为很多国家的民事立法或者修法所借鉴。日本、韩国以及其他国家都重视我国民事立法经验,研究我国《合同法》、《物权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的借鉴意义。随着我国民法典的制定,逐步改变我国民法输入国的形象而成为民法的输出国,能够大大提升我国在世界上的影响力,为世界民法发展做出贡献。

      因此,从目前开始,应当做好中国民法的输出工作,积极创办和参与国际民法学术组织,广泛开展与各国民法学界的交流,宣传我国民事立法的经验,推广我国民法研究成果,使各国民法专家和民法实务界认识中国民事立法的成果和经验,看到中国民事立法的影响力,看到中国民法专家和民法研究的丰富成果,将中国民法推向世界,奠定大国的民法地位,发挥大国民法的影响力。中央对此应当专门提供支持,各级政府应当将其纳入法制建设内容,让中国民法典在世界上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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