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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靠法律能“拘”回孝子吗?----《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
    法制日报记者 陈虹伟 2013年10月24日

      “我这周必须回家看看,要不我就违法了。”7月4日,家住北京的郭先生对本刊记者说。这句看似玩笑的话其实道出许多无奈,郭先生在电视台工作,繁忙和紧张的工作节奏让他一两个月回不了一次家。

      7月1日,我国正式施行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将子女“常回家看看”作为一个硬性规定列入法律,引发了社会热议。

      该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靠法律能“拘”回来孝子吗?“百善孝为先”,具有传统敬老美德的中国人为什么还需要把孝敬父母做出强制性规定写入法律?

      而更多的人却感觉,当孝亲这种情感类责任义务等属于道德范畴的行为被框入法律时,让人心里不是滋味。

      现实情况是中国老龄化的速度节节攀升,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78亿人,全国老龄办2012年发布的数据称,我国城市老年人“空巢家庭”比例已达49.7%。未来20年,中国人口老龄化将日益加重,到2030年全国老年人口规模将会翻一番。

      同时,因“空巢”而衍生的家庭悲剧、社会悲剧越来越多。对于客观条件具备却不看望老人的不肖子孙,社会的谴责之声显得很无力。

      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施行第一天,国内首例判决在无锡诞生。

      这天上午,江苏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赡养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判处被告人马某除承担原告母亲一定的经济补偿外,还需至少每两个月到老人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判决同时要求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这些节日,马某也应当至少安排两个节日期间内对母亲予以看望。

      原来,被告马某的母亲今年77岁,早些年约定由女儿、女婿负责养老,但多年相处之后,母亲与女儿一家产生矛盾,后更是赌气出走,至儿子家居住,其女儿马某在老太离家后,并未前往看望。因气不过如此被女儿对待,母亲一怒之下将女儿、女婿告上法庭。

      无锡的“常回家看看”首例判决,依然引来许多争议,其中谁来监督执行?“常回家看看”中的“常”指的是多长时间一次?究竟是一个星期一次,还是一个月、三个月或者半年一次?谁来界定?这样的法律如何实施?

      带着这些疑问,本刊记者采访了中国法学会民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民事科学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

      本刊记者: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7月1日起实施,与1996年颁布的旧法相比,新法的内容从原来的50条扩展到了85条,新增条款比如规范老年人财产处置,规定老年人需要长期护理保障,需要给老年人提供安全舒适环境,政府主导发展城乡社区养老,规定子女不能阻止老人再婚等。但唯独新法中子女“常回家看看”列为法律条款最引人关注,您如何看待?

      杨立新:随着社会的进步,对老年人的“精神关怀”变得日益迫切。该新法的实施,说明法律正在顺应这种文明发展的要求。在修改老年法的过程中,对于是否写这一条文,几经斟酌,原因就在于,在当前社会中,绝大多数老年人并不缺乏物质生活资料,而对老年人的精神关怀却越来越重要。而子女经常回家探望老年人,是老年父母甚至祖父母外祖父母最为期盼的事情。但是,这样的立法究竟是否能够得到社会的承认,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也值得研究。促使最后下决心的,就是法律应当更注重对老年人的精神关怀,更多地反映老年人的需求。我在修法的时候说,我在以前参加老年人立法讨论的时候,并没有特别的感觉,但是我这次参加老年法的修法,感觉特别不一样,就因为我已经六十岁了,也是法律规定意义上的老年人了。站在老年人的立场上,去看待“常回家看看”条文的规定,就觉得这样的规定是正确的。因此,不论是在修法当时,还是在很多人质疑这个条文的时候,我都支持这个条文,因为他是对老年人的关心。

      本刊记者:许多网友认为立法的本意虽好,但用法律来代替道德规范是“越轨行为”,还有学者认为,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期,无论家庭道德、社会道德还是伦理道德的作用力都出现下降,用法律来调整社会伦理是不得已的做法。这样规定是希望用法律来支持道德,对此您怎样看?

      杨立新:有人认为,由于新条款在本质上没有增加任何新的法律上的义务,对那些忽视、冷落父母的子女也暂无任何惩罚措施,所以该条款只是一个倡导性的行为规范,不存在强制执行落实的问题。其实不是这样的。

      依我所见,老年法规定常回家看看条文,与《婚姻法》规定探望权的做法是一致的。婚姻法规定探望权,是给离婚父母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赋予的权利,可以定期探望自己的未成年子女。这样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不论是舆论还是实际生活中,都有较好的效果,得到司法的保障。应当看到,这个规定是从权利的角度规定的。反之,老年法规定常回家看看,是从义务的角度规定的,作为老年尊亲属的卑亲属,在不与老年尊亲属共同生活的时候,负有经常回家探望老年尊亲属的义务。这样的规定有什么错呢?在卑亲属一方,这是一项法定义务,而在老年尊亲属一方,这就是权利,是要求进行探望的权利。尽管老年法对未尽探望义务的卑亲属并未规定制裁方法,但如果老年尊亲属提出行使权利,而卑亲属未尽义务的情况下,老年尊亲属向法院起诉,要求卑亲属善尽探望的义务,法院当然应当支持。如果卑亲属拒绝履行这样的义务,那就构成侵权,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一个卑亲属即使被法律所制裁,也不履行探望老人的义务,如果造成严重后果,难道不可以追究其遗弃罪吗?

      “子女常回家看看”首先是法定义务的规范,附有强制性的法律责任在其后,以保障老年人的法定权利。当然,这也是一种倡导和引导,是希望通过入法来推动保障老年人获得更多的关怀和精神慰藉,让子女和单位有意识地去关爱父母。如果通过老年人的被探望权的规定,保障探望义务人自觉履行义务,将会有更好的社会效果。

      本刊记者:常回家看看立法初衷是好的,但人们担心执行难度很大,“常”指的是多长时间一次?究竟是一个星期一次,还是一个月、三个月或者半年一次?谁来界定?这样的法律如何实施?

      杨立新:依我所见,常回家看看条款,不仅立法初衷是好的,而且在实际操作中也是好的。有人认为,目前的法律条款有点空,不利于真正落实“常回家看看”。法院判决了子女常回家看看以后,如何执行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回家本来是一个高兴的事,如果强制其回家,就完全达不到回家看望的效果。总之,强制执行的难度很大。如前所述,这个条文是一个法定义务条款,是给卑亲属规定的一个探望的义务。既然是法律义务,必定以法律责任作为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事实上,法律难以规定卑亲属究竟应当多长时间探望一次。不过,规定一个“经常”的概念,并非法官就不能进行判断。例如分居国外或者外地,或者就在一个城市居住,确定“经常”都有办法进行界定。例如就在一个城市居住,卑亲属三个月也没有回家看看老人,当然可以认定其违背义务。这些问题,就像当年婚姻法规定探望权的时候一样,在刚开始的时候,也都没有经验,但是随着司法实践的积累,就有了经验,判断起来也就没有阻碍。因此,并不要担心这个条文执行的现实性,随着经验的积累,这个规定一定会有更好的效果的。

      本刊记者:我注意到,关于常回家看看的讨论相关微博达800万条,而投票结果显示,仅有20%的网友能够做到“常回家看看”。其实更多的时候,是子女没有条件看望老人,比如外来打工的人,尽管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然而,用人单位一旦违反这一规定又该有怎样的处罚措施却没有更多的解读,您认为这需要如何解决?

      杨立新:在现实生活中,的确有一部分人因没有孝心而不回家看望老人。但对外出打工者、远在他乡的公务员来说,他们并不是不想常回家看看,而是现实条件“不让”他们常回家看看――外出打工者要为生计在外漂泊,如果他们经常向老板请假回家看看,那么他们很可能会丢掉维持生计的饭碗,并且回家一趟的成本也很高。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定探亲假的规定,就是保障探望义务履行的法律保障。即使作为外出务工者,在春节假日回家履行义务,应当认为是正当的,并不会因为只有一年一次的探望,就违反探望的法定义务。

      有人认为,目前就业市场仍然是用人单位占据强势地位。仅仅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来约束用人单位是不够的,这一法律更多的是倡导子女对老人进行赡养,并不能强制用人单位实行探亲休假。”其实也不是这样。老年人保护法也是法律,也具有强制作用。卑亲属一老年法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准许其放假探亲,如果单位拒绝,难道不可以对其提出侵权之诉吗?当然,要把带薪休假、探亲假落到实处,在《劳动合同法》中明确休假的相关规定,并且修订《劳动合同》的范本,将休假的细则纳入进去,效果会更好。

      同时,我国对于“探亲假”的规定,仅在1981年《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有,这一规定32年不改,不仅对职工的覆盖范围小,操作困难,缺乏相应的处罚规定和依据,应与时俱进对这一休假权进行新的界定,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这是最好的办法。

      本刊记者:事实上,许多人对常回家看看能否执行抱着观望的态度,有法律人士认为,现在我们国家有各种法律2000多部,一些立法显得非常草率,有时候,有法不依还不如无法可依,因为无法可依不过是立法的缺失,而有法不依损害的是民众对法律的信仰,透支着政府的公信力和社会的道德。您认为这种说法有道理吗?

      杨立新:按照这种说法,那就不要立法了。有规定当然比没有规定要好。要看到,涉及家庭伦理方面的法律规定,本来就有适当的弹性。同时,规定卑亲属的探望义务,并不是草率,因此,我不认为这样的说法有道理。

      本刊记者:由于文化的差异,国外在对老年人精神赡养有什么规定?

      杨立新:

      以下是资料参考(当“常回家看看”成为中国老人一种“奢望”之时,国外老人又是如何的?据悉,国外更早重视老人的精神赡养。而在“常回家看看”立法上,国外早有先例,日、韩、印度都已做出了很好的示范,而欧洲更在“精神赡养老人”上做到了量化的规定。面对日益严重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日本一些机构出台项目,鼓励大学生租住老年人的房屋,与老人共同生活,互帮互助,实现“双赢”。日本福井大学和福井地方政府共同发起一个寄宿项目,鼓励学生租借老年人的房屋,共同生活。项目要求,房东老人生活上必须能够自理;房东和房客自行协商宵禁和房客试住时间;月租金不超过2万日元(约合202美元)。福井大学副教授菊地义信说,寄宿项目的主要目的不在于为老人谋求租金收入,而在于促进老少之间相互帮助。三菱研究所的资深研究员松田友男说,法国也有类似项目。2003年夏,不少法国老人受不住炎热,默默死在家中,因此相关机构鼓励年轻人与老人共同生活。

      本刊记者:孝道是儒家的核心思想和理念之一,孝道是基于内心一种感动做来的,而不是畏惧刑罚的被动和敷衍,用法律强迫孝心能收到好的效果吗?

      杨立新:法律的很多规则都是从伦理道德转化而来的。例如,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就是将伦理道德转化为法律原则。同样,在婚姻家庭领域,更多的法律义务都是从伦理道德的规则转化来的,并不存在法律强迫孝心的问题。法律规定遗弃罪、虐待罪,规定赡养义务、抚养义务、扶养义务,那个不是从道德转化而来呢?因此,强制卑亲属对尊亲属的探望义务,并不存在这个问题。百善孝当先,论心不论迹,论迹天下无孝子。天下所有的善事中,孝顺是最善的。将孝顺和探望规定为法定义务,就是将伦理道德的孝,转化为法定义务。当然法律不能规定人的行为上限,但规定常回家看看并不是上限,而是下限,是应当履行孝心的下限,并将其作为法定义务。因此,这样的规定并未违反伦理道德,并且也不违反法律规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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