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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时代”下隐私权保护
    杨立新 2013年12月26日 人民日报的采访

      1.微博时代,隐私权的认定出现了哪些新的特征和困难?

      微博时代,隐私权并没有变化,仍然是隐私权,也不存在认定问题。出现的问题是,由于微博等自媒体的发达,人人都是新闻发布者,都有权发布消息,因此而使发布个人信息侵害个人隐私权变得极为容易。任何人只要开通微博或者微信等自媒体传播方式,都可以自由地发布他人的信息。而这些他人的个人信息,就包括个人的隐私内容。因为隐私权保护的隐私包括个人信息、个人活动和个人空间。这是微博时代侵害隐私权的新特征,也是保护个人隐私权出现的最大困难。

      2. 现行法律如《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在保护网民隐私权方面有哪些不足?相关网络监管立法是否完善?

      《民法通则》没有规定隐私权,但是在以后的其他几部法律中都规定了隐私的保护,例如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残疾人保护法等。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隐私权受侵权法的保护。从立法上,可以说对隐私权的保护是没有任何问题的。更重要的是,去年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的决定》,特别强调保护个人信息,实际上就是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也是应对微博时代加强个人信息以及隐私权保护的一部重要法律。可惜的是,这部法律并没有好好得到贯彻执行,根治网络侵害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的问题并没有依照这些法律侵权行为泛滥的问题。

      至于网络侵权的法律问题,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基本规则。经过几年的实践,这个条文规定的规则是正确的,是能够发挥保护公民的人格权的。

      至于网络监管问题,我们的监管已经够严了。

      问题的关键是严格执法的问题。这个问题并没有解决。

      3.在发生微博隐私侵权时,网络运营商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运营商是否有义务应网民的申请,删除侵犯隐私权的相关言论?

      这些问题在《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微博中发生侵害隐私权的问题,依据该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措施,消除侵权后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及时删除等,就不承担责任,由侵权人自己承担责任,如果不及时删除等,就要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微博有侵害隐私权的信息,不及时删除等,将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些规定都非常明确。

      4.如何完善现行法律,加强对网民隐私权的保护?您有什么具体意见?

      对此,我们经过大量的研究。我提出的意见是:第一,加强网民自律,既然网民都是信息发布者,都应当遵守媒体发布者的自律规则,不得利用网络侵害他人人格权。第二,发挥自媒体的自净规则,自媒体的特点是公众参与,发生侵权问题,会有很多网民自愿参加澄清,清者自清,浊者自浊,是非分明。第三,推行网络社区裁判。新浪微博设立社区裁判委员会,对于微博用户之间发生的争议,由社区裁判员进行裁判,一年多来发挥了巨大作用,裁判了几万件纠纷案件。第四,民事诉讼。在上述三个环节都无法解决的纠纷,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诉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判。这四种方法综合起来,就能够应对自媒体时代的人格权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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