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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报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采访杨立新教授
     2013年12月26日

      中国消费者报:新《消法》第55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关系是什么?消费者在主张人身损害惩罚性赔偿时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杨立新:这个条文的第一款规定的是产品欺诈和服务欺诈的惩罚性赔偿,其性质属于违约。尽管规定这一规则的表述是“损失”,但这个损失实际上就是商品价款的损失和服务费用的损失,这个损失不是侵权的损失,而是违约的损失。这个赔偿的标准是价金或者服务的费用,赔偿三倍。这个构成要件比较简单,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属于欺诈即可。

      第二款规定的是而恶意产品或者服务致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就是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赔偿了实际损失之外,在两倍以下赔偿惩罚性赔偿。这个构成要件比较复杂,要在具备以下四个要件时,受害人即可主张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第一,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缺陷。这里的缺陷是指商品或者服务中“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第二,损害的事实是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的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第三,该缺陷与上述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四,与一般的产品责任不同,这里要求须具有故意的要件,即经营者明知有缺陷而希望或者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

      中国消费者报:您刚刚在第二点中提到的“健康严重损害”如何界定?若非“严重损害”,消费者可否根据第一款提出索赔?

      杨立新:健康严重损害就是重伤,是指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消费者若不满足“严重损害”标准,可以根据第一款提出索赔。

      中国消费者报: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请问这里的“损失”包括哪些?“二倍以下”应如何解读?

      杨立新:受害人要求赔偿的损失,是第49条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损失,以及第51条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损失。可以说,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都是惩罚性赔偿数额计算的基准。如果受害人既有人身损害赔偿又有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是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各自两倍的总和。

      具体的惩罚性赔偿数额是两倍以下,其含义是最高为二倍,在两倍以下确定,法官对此具有自由裁量权。法官通过考量经营者的故意程度;受害人或者受害人的近亲属所售伤害、所受痛苦或者精神损害的程度;以及实际赔偿数额的大小这三个因素来确定两倍以下的具体赔偿数额。惩罚性赔偿数额可以是两倍,可以是一倍半,也是可以一倍,还可以是半倍。

      中国消费者报:在实际生活中,消费者可能会遇到这种情况,经营者的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在导致消费者受到伤害的同时,商品或服务本身也存在欺诈行为。比如,消费者购买了一台名牌品牌热水器,不料热水器存在设计缺陷导致消费者触电受伤,事后经查,该热水器为假冒的名牌产品。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是否可以既要求商家赔偿第1款规定的三倍价金的惩罚性赔偿,同时又赔偿第2款规定的二倍以下的侵权惩罚性赔偿呢?

      杨立新:这个问题实际上是第1款和第2款是否兼容的问题,该问题我们在修改法律过程中曾经讨论过。我的主张是不可以“兼容”,因为这是两个不同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一个是违约责任,一个是侵权责任,虽然二者适用的条件不同,但惩罚的目的相同。经营者既有产品欺诈行为或者服务欺诈行为,又有恶意商品致害行为或者恶意服务致害行为,惩罚一次就够了,没有必要两个惩罚性赔偿同时适用,即择其重而适用即可,不得合并适用。

      中国消费者报:《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请问新《消法》第55条与该条款的关系是什么?

      杨立新:修订后的消保法第55条第1款在三倍价金的违约损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中,使用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内容。另有规定指的就是《食品安全法》的该条款。消费者可以理解为:如果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价金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价金的惩罚性赔偿,造成消费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可以请求修订后的消保法第55条第2款规定的在赔偿实际损失之后,所受损失两给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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